首页 > 实时讯息 >

《消保条例》普法小课堂丨第9期:规范预付款消费有详规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09 01:07:00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提高网友消费安全意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消费者协会、辽宁省律师协会、东北新闻网共同制作了《〈消保条例〉普法小课堂》,“辽聊消费”云课堂,共筑满意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相关文章
英国与印度正式签署双边自贸协议 京津冀消协组织启动“安心消费课堂”系列公益活动 助力消费者提升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水平 连续两周末“外卖大战”,“0元购”狂欢留不下真正的赢家 北京发布线下无理由退货指引 8月9日中国郎演唱会!看郎酒如何引爆凉山火把节“最强音浪” 华强北被要求全面禁售无3C认证充电宝,多数商家紧急下架 快评|促消费反内卷,500亿剑指创造即时零售新增量 三措并举提升党员教育培训质效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