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共同借款,仅起诉一人?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7 20:48:00

“法官,吴岩和高栋两个人一起给我出具的借条,我起诉要求吴岩向我偿还全部借款可以吗?借的钱又不是我一个人在用,凭啥不起诉另一个借款人高栋呢?”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大王法庭张丹萍法官承办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到两个借款人同时在借条上签字,但出借人仅起诉其中一位借款人的情形。
案情回顾
吴岩和高栋两人因做小本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向乡党吴老叔借款40000元,并且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人处有吴岩、高栋两人的签字。后吴岩向吴老叔还款30000元,剩余10000元未偿还。于是吴老叔将吴岩一人起诉到了法院,原因是几年前吴岩曾私下口头允诺吴老叔借款由其一人偿还。庭审中,吴岩辩称借款不只是其一人使用,应该由两个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
法院审理
审理中查明,借款人吴岩和高栋二人未对债务份额予以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可见,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本案中,吴岩和高栋共同出具借条构成连带债务关系,原告吴老叔仅起诉多名共同借款人之一,要求其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最终,依法判决吴岩偿还原告吴老叔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
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即视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无需逐一追责即可要求任一借款人全额还款。若共同借款人希望约定按份偿还债务,需要在借条中明确各自份额,避免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从而扩大风险。此外,提醒共同借款人也应留存相关凭证以便后续追偿。
作者:白秋月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